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先行判决,而应将前后罪合并审理。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充分表明,并非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视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先行判决并不违法,并未绝对禁止。2012年《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由于本案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需要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起诉,故A区可以在合适时间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解决的审理期限难题。根据实践经验,经司法机关协调配合,A区尽快将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补充起诉至A区,A区在三个月内(不延期审理、不延长审理期限)将屈某涉嫌抢劫、故意毁坏财物两案审结是完全可能的。此外,由《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难看出,即使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一次或者两次延期审理的建议,申请延长审限获得上一级批准,其程序仍稍显冗长、繁琐。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关于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还宜作出规定:人民补充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此则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先行判决的情况发生,且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