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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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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法律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一、死刑的执行机关是

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二、中国执行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在中国,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然而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最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决和注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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