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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和失信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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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和失信人的区别是:

1、二者判断的标准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高消费;

2、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效力不同,失信人一般只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本身,限高令除了影响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限高令是对自然人的,具体如下: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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